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如题,此问题源于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请高人指点那个限额到底是多少。谢谢

第1个回答  2011-04-25
这个条款是针对未成年人的,限额是10万,但不包括已经缴纳的保费。
也就是说问成年人只能由其父母为其购买保险,而且最高风险保额不能超过10万。以前是可以以特别约定的形式约定,但现在规定如果超过10万,任何保险公司不得继续承保,不足10万的,保险公司只能承保不足的部分。
这里讲的风险保额是不包括保费的,也就是说,如果条款规定:被保险人18周岁前死亡或高残,保险公司给付其所交保险费全额。那么这个保险费即使是1000万,也是可以的。追问

请问答案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啊

追答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保监发【2010】95号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父母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一. 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在未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上述限额当中。
(一) 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接投保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 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二. 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在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