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答案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啊
追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保监发【2010】95号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父母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一. 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在未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上述限额当中。
(一) 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接投保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 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二. 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在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