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是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危险源应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质量的大小。危险源的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
危险源注意事项
危险源辨识范围应覆盖组织设计、生产、销售的全过程,要根据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和紧急)和物理、化学、生物、心理、生理等多方面信息来加以识别考查。
应考虑到作业场所中的所有人员、常规和非常规活动、所有的设施,为确保危险源辨识的充分性,可以借鉴本单位和同行业以往发生的事故、行业的规定、一些作业文件的安全注意事项、较为成熟的安全检查表或安全评价表的内容。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危险源
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从那里传出来或爆发的地方。
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2011》中的定义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本身是一种“根源”,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等的主体对象,或可能诱发主体对象导致伤害或疾病的状态。
危险源应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质量的大小。危险源的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
危险源分级一般按危险源在触发因素作用下,转化为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与发生事故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危险源分级实质上是对危险源的评价, 按事故出现可能性大小可分为非常容易发生、容易发生、较容易发生、不 容易发生、难以发生、极难发生。
根据危害程度可分为可忽略、临界的、 危险的、破坏性等级别。也可按单项指标来划分等级,从控制管理角度,通常根据危险源 的潜在危险性大小、控制难易程度、事故可能造成损失情况进行综合分级,根据危险源的性质、场所、设备、设施等的不同分类。
扩展资料;
当无法直接判定或直接不能确定是否为重要危险源时,评价是否为重要危险因素为,风险值(D)=发生事故或危险的可能性(L)*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次(E)*发生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C)。
D值越大,说明该系统危险性大,需要增加安全措施,或改变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减少人体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或减轻事故损失,直至调整到允许范围内。
这是一种评价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时的危险性半定量评价方法,它是用与系统风险率有关的3种因素指标值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风险大小,这3种因素是,L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为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为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危险源
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从那里传出来或爆发的地方。
危险源应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质量的大小。危险源的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
扩展资料:
危险源辨识的方法:
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很多,基本方法有: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获取外部信息、工作任务分析、安全检查表、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事件树分析、故障树分析。这几种方法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或局限性,辨识危险源过程中使用一种方法往往还不能全面地识别其所存在的危险源,可以综合地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
国内外已经开发出的危险源辨识方法有几十种之多,如安全检查表、预危险性分析、危险和操作性研究、故障类型和影响性分析、事件树分析、故障树分析、LEC法、储存量比对法等。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扩展资料:
法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备案、监控和应急管理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大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