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履行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机构的工作职权,规范大检查工作行为,强化和完善财税监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执行财经法规情况进行的综合性监督检查。第三条 大检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重大经济措施服务。各级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检查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实施大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第四条 开展大检查要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发动群众监督和专业人员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第五条 开展大检查要注重发挥经济监督部门和社会经济监督中介机构的作用,广泛组织他们参加大检查工作。第二章 职责任务第六条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职责任务如下:
  (一)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安排大检查工作。
  (二)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财政、国税、地税、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社会经济监督中介机构参加大检查。
  (三)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四)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社会经济监督中介机构,对个别行业或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五)对下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六)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七)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财经法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把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
  (八)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
  (九)表彰遵守财经法纪的先进单位和在大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与个人。第七条 下级大检查办公室根据上级大检查办公室有关开展大检查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八条 上级大检查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将其监督检查范围内的检查任务和事项,授权下级大检查办公室进行检查。下级大检查办公室应按照授权检查范围和权限进行检查。第九条 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除具有第六条所列职责外,还负有研究制定大检查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检查中央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等职责和任务。第三章 权限义务第十条 有权了解被查单位与检查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第十一条 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有关的凭证、帐册、报表和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第十三条 有权对被查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第十四条 有权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有权对抵制检查或拒不执行《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仍不改正的,商请有关部门或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采取其他制裁措施。第十六条 有权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的重点案件进行核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七条 大检查工作人员要依法检查,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如有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八条 制定开展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进行宣传发动,把舆论宣传贯穿大检查的全过程。第二十条 组织所有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进行自查,确保自查质量。第二十一条 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经济监督中介机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深入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一)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二)对检查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将检查组成员和进点日期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查单位;
  (四)检查组持大检查办公室的介绍信进点检查;
  (五)检查组将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同被查单位逐项核实,提出《重点检查报告》,报组织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审核、定案;
  (六)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对检查组提交的《重点检查报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逐项审核定案,并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