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人的职责有哪些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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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责任人的职责是什么?

答:帮扶责任人的职责:①发挥引导作用,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积极鼓励贫困户参加扶贫电视夜校学习,坚持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志,开展“我要脱贫”教育活动,帮助贫困人口树立自力更生、勤劳致富观念,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不断提高群众对扶贫政策的知晓度。②发挥帮手作用,摸清贫困户情况,分析贫困户致贫原因,选准脱贫路径,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帮助实施脱贫项目,真抓实干,提高帮扶对象的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③发挥联络作用,协调好村党组织和政府与贫困群众之间关系,负责贫困户与定点扶贫单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积极协调各级帮扶措施落实到位。④发挥示范作用,以身作则,以勤奋踏实的工作态度,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关心贫困群众、心系贫困群众的高尚情怀,在群众中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⑤真心结对、全力帮扶,每月入户走访结对帮扶对象不少于4次,把党的教育、医疗、土地等各项惠农政策送到各家各户,让每个贫困户都能享受到政策带来的红利;对有条件发展产业的贫困户,帮助选好发展项目,争取资金支持,实现稳定增收;建立帮扶工作登记手册,协助乡村做好帮扶资产登记、管理和建档工作,与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一起指导帮扶对象填写《扶贫手册》,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反映整个帮扶过程,确保资料完整,信息准确;对通过帮扶已经脱贫的贫困户及时配合市(县)、乡(镇)有关部门做好退出工作。⑥积极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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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责任人每年帮扶贫困户的数量有什么具体规定和要求?

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责任人应当实现全覆盖。原则上每个帮扶责任人帮扶当年脱贫户任务不超过5户,帮扶已经脱贫需要继续帮扶的不超过5户,帮扶次年脱贫的贫困户不超过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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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帮扶责任人实施召回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海南省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单位召回帮扶责任人,进行调整更换:①因病、家庭有特殊困难等不能坚持进村工作的;②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做帮扶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③工作作风散慢、不尽职尽责,帮扶成效不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④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继续担负帮扶责任人的;⑤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召回的帮扶责任人当年度不得被评为“优秀”档次(除因病召回外),因②、③、④项原因召回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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