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1998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沿海边防管理,方便台湾船舶及其船员的正常往来,维护沿海、港口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台湾船舶进出本省沿海、港口及船员上下岸的边防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对台湾船舶及船员的边防管理,应当坚持方便往为,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边防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边防管理第五条 凡需要进入本省沿海的台湾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航行,需要进入港口的台湾船舶,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接待港口、锚地停泊。
  因紧急避风,经批准就近进入临时避风点停泊的台湾船舶,一旦险情解除,经边防检查后,应当立即离港。第六条 需要进港的台湾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悬挂、显示有损于祖国统一的标志;
  (二)不得擅自启用船上通信设备与境外联络;
  (三)不得播放台湾广播、不得传播散发各种违禁品及不利于两岸正常往来的物品;
  (四)不得擅自调整泊位,不得擅自泊靠码头及其他船舶;
  (五)船员不得擅自离船及接应大陆人员上船;
  (六)不得扰乱港口治安秩序及做危害国家安全的事;
  (七)必须留有足以保证安全的船员值班,夜间必须悬挂信号灯。第七条 台湾船舶进港后,其船长应当主动向公安边防执勤人员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进港理由及停港时间;召集全体船员主动交了所携带的违禁物品;协助检查人员实施对船体、货物和行李物品的边防检查。第八条 公安边防机关对台湾船舶实施检查后,应当及时通报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并根据其进港目的和当时情况,按规定分别通知有关部门接洽处理。第九条 除紧急情况外,台湾船舶泊港期间,未经边防检查,任何人都不得进入。
  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人员,因工作需要上下台湾船舶的,应当向公安边防执勤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并接受物品检查;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上台湾船舶的,应当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边防机关办理登船手续。第十条 船员要求上岸活动或去外地观光旅游的,可以持船员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边防机关接到申请后,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在港口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活动的,经审定,给予办理《台湾同胞登陆证》;
  (二)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组织台胞在港口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活动的,给予集体办理证件;
  (三)对申请去港口所在县(市、区)以外探亲、旅游观光的,根据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审定,给予办理《台湾同胞旅游证明》;
  登陆的船员应当在证件签发的范围内活动,并在有效期内从原签证口岸登船。第十一条 船员上下岸随身携带的物品,由公安边防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登记后放行。
  单位和个人与船员之间互赠少量礼品,由公安边防机关凭物品的清单查验登记后放行。第十二条 台湾船舶离港前应当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提出申请,经边防检查以及其他必要检查后,方可离港。第十三条 渔业劳务合作的台湾船舶船长、船员对大陆劳务人员不得歧视、体罚,不得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港口登岸;劳务合作期满,应当及时将大陆劳务人员送回原籍港。第三章 罚则第十四条 台湾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直接责任人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指定泊位停泊或擅自调整泊位的;
  (二)擅自启用船上通信设备与境外联络的;
  (三)在港内播放台湾广播的;
  (四)停泊期间,悬挂、显示有损于祖国统一的标志的;
  (五)允许登陆的船员,不按规定时间返回或超出限定范围活动的;
  (六)涂改证件或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七)擅自进入本省非指定口岸的。第十五条 台湾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直接责任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引带大陆人员上台湾船舶的;
  (二)未经公安边防机关批准,船员擅自上下岸的;
  (三)在港停泊期间擅自搭靠其他船舶的;
  (四)未经边防检查擅自离港,或经检查后无故滞港的;
  (五)携带违禁物品不主动申报上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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