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应如何赔偿?

我家在农村,前不久地方要建工业园,需要征收一片土地,我家的房屋和田地都在其中,请问国家法律对于赔偿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施工部门在我们没有签征地合同情况下,擅自把我家的地给推平了,应该如何采取法律途径处理?

第1个回答  2019-10-11
直接找律师介入办理就可以,
第2个回答  2022-08-24
你好,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其中,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一、关于土地赔偿问题,具体的赔偿数额等各地方规定并不相同。但最基本的是必须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关于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
若是已经与你所在的集体组织签订了土地征用合同,则征用方即可在征用土地上进行施工,而不用与你们个人分别签订合同。若其是在未与集体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施工的,则你们可以依法提出赔偿,并向有关的土地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对其进行处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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