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正式生效,旨在强化宗教活动的非营利性性质,严格控制宗教商业化行为。条例明确规定,宗教团体、院校和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及公益慈善事业,禁止用于个人分配或商业盈利。捐赠修建的宗教场所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宗教团体所有,捐赠者不得从中获益,商业投资经营宗教设施或以宗教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均被严格禁止。
条例强调了宗教组织的法律义务,如宗教团体、院校和场所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任何违法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新规定对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张凤林来说,将有助于解决商业化和法规执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新条例的实施不仅明确了宗教组织的财务管理,还将对宗教团体建设、宗教院校发展以及人才培养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宗性对此表示,条例的实施将为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