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异常解锁

如题所述

一、最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

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
      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
      (一)比对信息范围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二)比对内容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五、申报比对规则
      (一)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申报表填写规则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销项比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2.进项比对。
      (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2)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3)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4)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5)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7)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
      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
      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特殊规则。
      (1)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票表比对。
      (2)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3.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4.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四)表税比对规则
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实际入库税款。
      (五)申报比对其他规则
      1.税务总局可以根据增值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申报表特定项目设置申报比对规则。
      2.各省国税机关可以根据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合理设置相关比对项目金额尾差的正负范围。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征收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六)本条第(一)至(三)项比对规则为基本规则,第(四)至(五)项比对规则为可选规则。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上述比对规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管理的需要自主增加比对规则。
六、申报比对操作流程
      申报比对环节可以设置在事中或者事后,由省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需要进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流程:
(一)申报比对相符
      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二)申报比对不相符
      申报比对不相符的,向纳税人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
      1.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符合本项第2点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
      2.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3.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4.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由于出现信息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形,影响正常纳税申报秩序时,省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应急措施,暂停申报比对。在突发情形消除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申报比对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一般纳税人销项比对规则
      当期开具发票(不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
      ≤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除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外,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一般纳税人进项比对规则
      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
      ≥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
      ≥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
      ≥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
      ≥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得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
      =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规则
      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预缴税款比对规则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
      ≤实际已预缴的税款特殊比对规则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票表比对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
      ≤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
      实际已预缴的税款除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外,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二、车辆加油费报销新规

      1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以后开具油费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注意事项。
      下面秀财君进行解读,希望对你有帮助:
划重点:
1、企业不管是取得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需要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018年3月1日后,开具油费发票是输入的商品名称为“石油制品”,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具体什么油品,比如“95号汽油”,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石油制品*95号汽油”。这才算完整正确的油费发票。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发票“单位”栏和“数量”栏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其中“数量”栏为蓝字发票的要求。对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对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该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该类别油品总量。
      这条说的很明白,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进了多少成品油,就要如实开具成品油发票,如果开票量超了,就需要跟税务局解释一下多开的部分是怎么回事。
上述政策自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开票日期是2018年3月1日及以后的油费发票,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的。

车辆加油费怎样入账?
      对于很多单位来说,车辆的加油费不是一笔小开支。对于这些票据,您入账入对了么?报销人员拿来的票五花八门的,如卷式普票、不征税增值税普票、专用发票等等,是不是各位会计也常常感到头疼?
1)企业业务发生少,没有统一管理
      公司加油票比较少,没有统一管理,凭员工提供的卷式普通发票报销入账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
      借:管理费用——加油费/汽车费等
      贷:银行存款等
2)公司对发票统一管理,购入加油卡
      公司对车辆加油实行统一管理,每辆车配有加油卡。加油卡充值时取得加油站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特别提醒:这种情况加油站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入账计入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因为对于企业来讲,这个时刻还没有实际发生加油的费用支出。
      借:预付账款等贷:银行存款等
      那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加油卡充值时没有实际发生加油业务,企业不能据以记入费用中所得税前扣除,只能作为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的入账依据,那企业如何才能合理税前扣除呢?
我给您破解之法:
      加油充值卡发票在凭卡加油后,我们可以凭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去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我们不仅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可以结转费用,税前扣除了。
账务处理:
      借:相关成本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等
找会计报销加油票,被退回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清楚这些票据被退回的原因。
      公司没有车,怎么可能产生相关费用,所以这些费用的发票当然不能入账了。
      但是如果我们确实是为公司业务使用了自己的车辆,那么我们车辆发生的费用的确可以报销。这样我们可以和公司签订一份租车协议,那么所租车辆发生的费用就理所应当成为公司的费用了。
      公司跟个人租车事项办理:
      第一步:签订租车协议。(明确协议包括费用,明确加油费等报销形式。)
      第二步:携带租车协议;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车辆行驶本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到辖区税务说代开发票。
      第三步:发票复印件交给会计备案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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