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步步高超市,工作了21天,没有签劳动合同,由于上班期间和顾客吵架,因此被开除,请问我能要求赔偿吗

劳动合同,是我还没来得急,办理完公司要求的相关证件,所以没签定劳动合同。
我在步步高超市,担任防损员一职,公司防损经理要求我们,不准顾客带商品进入购物区内,我在上班期间,有三位顾客来购物,其中有位顾客带有商品,我很礼貌的要求她寄存一下再进去,她不肯寄存,她说不让带进去,我们就不进去购物了,然后她们几个人就走出来,对着我骂,之后我和她们就吵了起来,当时正好被店长看到,店长当时就说要我别做了,开除我。请问在法律角度上,我是否能要求公司对我进行赔偿。

第1个回答  2011-01-26
首先要说的是这个防损员还真不是人干的,但是有些不负责的防损员却做得很好,碰到顾客强硬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有些人做假象,当着领导的面就管一管,然后让顾客抱怨几句,或者骂几句。
要求赔偿可能比较麻烦,因为你是在试用期内,但你可以要求当月工资发到你手中,公司不同意就要诉诸法律途径,去法院起诉,劝你算了,换份工作你将更开心!
第2个回答  2011-01-26
不能的,人家是有这方面的制度的。
第3个回答  2011-01-26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你虽然不到一个月的工作时间但是已经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你的工资报酬的。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4个回答  2011-0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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