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审批权限和程序。首先,第二十一条强调了专项报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机构编制,确保编制管理的严肃性。

第二十二条中,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需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设立原因、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等关键信息,以及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等具体事项。对于撤销单位,还需要说明人员分流、债权债务处理和资产处置等相关情况,以确保程序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审批程序按照机构级别划分,自治区区属事业单位由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委员会审批,州、市(地)及以下的相应级别事业单位则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上报上一级审批。其他级别的事业单位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撤销程序同样遵循此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审批前需进行深入调查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还需举行听证会,以确保决策的公正和科学性。

最后,第二十五条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批复时会明确机构的名称、隶属关系等核心信息,以及职责任务、编制员额等细节,确保审批结果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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