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的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十四条 储备仓库应当设置专职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十五条 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保卫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在岗期间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保卫业务培训。
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的配备、变更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保卫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应当遵守法纪、办事公正、讲究文明,严格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有权拒绝违反法律规定的指令。
第十七条 储备仓库应当为保卫机构配备安全防护器材、交通和通信工具,按规定为保卫人员发放各类津贴,办理有关保险。
保卫人员因履行职责负伤的,单位应当负责医疗费用;致残或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评定英烈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