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是某团市委负责人,在处理志愿者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上,对你有哪些启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0-12-12
政府处理志愿者的关系的原则和方法:
首先按照《志愿者服务条例》来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管理。
一、志愿者组织将依法进行登记

《条例》对原有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的定义进行扩展和延伸,分别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同时,还进一步明确“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成立志愿服务团队,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和志愿者档案,为志愿者提供服务证明等。

二、 志愿者权益更有保障

针对目前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时自身权利不能得到合法保护和志愿者对自己的义务不明确而导致志愿组织管理不便的现象,《条例》明确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条例》规定,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志愿服务能力和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身体条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条例》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志愿者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条例》还规定了志愿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志愿者参加有组织的活动提出了应佩戴统一标识的要求。

三、 志愿服务范围更广阔

为进一步扩大志愿服务范围,《条例》将原来 “青年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文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等活动”的规定修改为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助学、科技推广、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应急救援等社会公益事业”,并明确“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具体范围和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以及申请开展志愿服务的程序。《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对志愿服务事业的支持,也明确了对志愿服务经费方面的支持。《条例》规定,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志愿服务教育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志愿服务意识。《条例》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收学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将依法承担责任

《条例》规定,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失或者损害是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相应地,《条例》规定,因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过错造成志愿者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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