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医院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7
医院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医院科学发展,按照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 主要决策范围
1. 医院定位、发展方向、办院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
2. 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 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 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重要材料;
5. 医院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6. 学科发展规划的审定;
7. 医疗规划、重要的医疗新技术开发及成果评审,重大医疗活动方案的审定;
8. 教学规划的审定;
9. 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情况通报;
10. 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
11. 医院中层干部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12.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引进、师资补充和人员培训计划等重要人事工作;
13. 院级及院级以上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党政处分等事项;
14. 财务预算、决算、资金使用和资产清查处置等情况;
15. 资金额度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购置、维修、基建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项目;
16. 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职工、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7. 医院规章制度;
18. 其他涉及医院发展、安全稳定和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 主要决策形式
1. 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 “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形式主要以院党委会、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为主,特别事项还可以提交教授委员会或职代会讨论。凡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院党委会、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和医院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 决策的基本程序
1. 医院各部门根据工作及发展需要提出有关决策动议,有关部门对动议在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完整的建议方案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2. 分管院领导向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或在医院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个别酝酿、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形成共同的主导性意见。
3. 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 在充分听取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交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或院务会讨论,经集体讨论后,党政主要领导最终做出决策;对涉及医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采取相关形式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再形成决议。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做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操作程序。
5. 决策形成之后,除涉密事项外,应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方案及时向党内外有关人员通报。
(五) 决策的基本要求
1.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2.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其他有关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职代会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4.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5.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并将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备忘录等文字、音像等资料存档备查。
(六)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
1.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厉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院情发布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3.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分管院领导和各部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向院党委报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各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 检查与责任追究
1. 对“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由医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审计办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2. 凡属下列情况,将按有关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 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4) 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6)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3. 工会、职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 党办、院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在检查有关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会议记录、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2)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3)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
(4) 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报医院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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