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什么成为常态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5
党章规定,通过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使轻度的党纪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处理违纪行为的主要方式。这一规定旨在让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约谈函询等成为常规,从而使党员干部在面对问题时能够“红红脸、出出汗”,即常态化地意识到并纠正自己的错误。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通过实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我们应当常态化地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以此作为处理违纪行为的基础。在这个框架下,轻度的党纪处分和组织调整应成为大多数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相对而言,重度的党纪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应仅适用于少数情况。而对于那些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的个别案例,则应进行立案审查。
具体来说,“四种形态”分别如下:
1. 常态化地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约谈函询,让党员干部在面对问题时感到羞愧并出汗,从而预防违纪行为。
2. 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处理大多数违纪行为的方式。
3. 对于严重违纪的情况,采取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措施,但这种情况应只适用于少数人。
4. 对于极少数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进行立案审查。
这些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中也有所体现,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放在首位,通过运用“四种形态”,让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成为常态,同时确保党纪处分和职务调整的适用对象是少数,而立案审查更是极少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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