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进出区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进出管理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的货物进出,除非国家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实行进出口配额或许可证件的管理,货物流通相对自由。

第十三条强调,禁止进口和出口的国家管制商品,无论是从境外进入还是离开出口加工区,都严格遵守,区内禁止开展的非许可加工贸易活动同样不得进行,除非法律有明确的例外情况。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拆解和翻新业务在出口加工区内是不允许进行的,以维持区域的特定业务规范。

第十五条针对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企业如要在区内开展,除了需按照第七条规定向管委会申请核准,还需提供相关证明,证明维修产品原产于中国,以及企业与生产厂商的关系,可能是直接生产或获得了授权或委托。

第十六条规定,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与区外境内企业的货物交易,应遵循进出口货物的一般规定,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件。区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和废品处理,应遵循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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