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使司法部部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部务会议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部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对司法行政全面工作作出重大部署;
  (三)总结、检查、通报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讨论决定其他需要部务会议解决的问题。第三条 部务会议一般一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第四条 部务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由部长、副部长及各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第五条 参加部务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部长或受部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部长请假。第六条 部务会议议题涉及有关业务事项的,主管业务职能部门应当预作准备,提供有关材料,并由办公厅在开会前三日发送各与会人员。第七条 部务会议实行部长负责制。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部长作出最后决定。由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会议的,由该副部长作出决定,并于会后报告部长同意。第八条 部务会议的决定,各司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执行情况通报办公厅。第九条 部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作出会议纪要。纪要由办公厅主任审定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各司局。第十条 部务会议由办公厅负责会议通知、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
           (1993年10月28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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