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9
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旨在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并促进其健康发展,以便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增进各民族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该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2. 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
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应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且在教授汉语文课程时,应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教材。
4. 汉语文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如果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应加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必要的注释。
5.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基本播音用语应为普通话。若需要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播音,必须先获得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的批准。
6. 公共服务行业应使用规范汉字作为基本服务用字。对于因公共服务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和中文的招牌、广告、告示和标志牌,应确保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同时,鼓励公共服务行业在服务中使用普通话。
7. 在广播、电影、电视、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以及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中,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
8.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9.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使用方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经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
10.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适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包括汉语拼音教学。
12. 对于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未达到标准的员工,应进行培训。
13. 对外汉语教学应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14. 本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其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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