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6-12
1.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是用来确定行政法中法律救济制度对象的一个原则。
2. 这一原则适用于下级机关在上级机关批准后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3. 如果当事人对此类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那么被告将是对外发布该行政行为的机关。
4. 在复议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申请复议,那么申请人将是批准该行政行为的机关。
5. 例如,如果一个公安分局在公安局的批准下对某人进行了罚款,那么不服这一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起诉公安分局,或者以公安局为被申请人提出复议。
6. 通常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以哪个机关的名义作出,该机关就是诉讼中的被告。
7. 在复议中,需要考虑的是是否有授权,如果是被授权的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那么该机关就是被复议的机关;如果是授权机关作出行为,那么授权机关就是复议机关。
8. 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a. 如果行政许可由下级机关做出决定,但需要上级机关批准,那么原则上以下级机关为被告。
b.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和批准行为都不服,一并提起诉讼,那么需要将下级和上级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9. 关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组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在复议和诉讼中都需要考虑职权。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包括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调查取证、审查行政行为、处理建议等。
11.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保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以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责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