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林锋的人物事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3-27
从2007年9月被刑事拘留至今,常林锋已经在看守所度过了3年多的时间。2007年5月16日凌晨5时许,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的李先生起床时,发现对面的家属楼有一个单元着火了,烟很大,他赶紧拨打报警电话。此时,起火楼内的很多居民都已被烟熏醒。辖区消防队接电话后出警,消防员于5时14分到达火场。三四分钟后,火势得到控制。消防员用消防钩检查地上是否有余火时,发现在一层楼梯拐角处,有一具烧焦的尸体。消防员未再移动尸体,叫来了警察。尸检结果很快出炉。烧焦的尸体被确认是住在该楼3层的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42岁的马燕,其身体大部分严重炭化,但仍然具备尸检条件。经过检验,死者气管内未见异物,右侧舌骨骨折,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和一氧化碳。结论为: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此外,消防部门调查显示,起火点就是尸体被发现的位置。火灾原因被认定具有放火嫌疑。种种迹象表明,这场火着得蹊跷。警方随后展开调查,发现此次火灾还有三个人因烧伤入院,其中一人就是马燕的丈夫、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其颜面、四肢被烧伤,表皮大部分脱落。在接受询问时,常林锋说,他在失火前一天晚上11点半回的家,妻子马燕在家。次日凌晨5时许,他听见有人喊着火了,就叫醒妻子一起跑出家门。跑到二层和三层之间拐角的地方,他发现火很大,就慌忙跑到了五层一邻居家躲避,而妻子的去向他模糊不清。常林锋的陈述被认为很可疑,而且警方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常林锋夫妻于1988年结婚,2001年育有一子,因患有先天性自闭症,事发时在青岛治疗;夫妻俩经常争吵;常林锋还有一个情人。因认为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于2007年6月29日将其传唤,并对其监视居住。
对于这场大火,一审法院的认定和二审常林锋的陈述,几乎截然相反。2010年5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锋在自己家中与妻子李燕发生口角,用手扼压李燕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常林锋将妻子尸体运至该单元一层楼道内纵火焚尸,并导致火灾。着火过程中,常林锋本人和两名邻居被烧伤。法院审理时采信常林锋在羁押期间的有罪供述,2007年5月15日,常林锋因为工作忙到当晚11时许才回家,妻子说她的一位深圳朋友带孩子来京治病,想借住家中。常林锋当时没有表态,于是妻子说“能不能住在这里你给句痛快话”。由于反感妻子这种语气等,两人发生争执,从扔东西到互相厮打,直至李燕被掐死。在考虑了两三个小时后,因为当晚风大,常林锋便想到了制造火灾现场造成妻子逃生时被烧死的假象,便把妻子的尸体背到一楼并点火……
2011年3月23日,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一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常林锋被控掐死妻子后,将尸体运到所住居民楼的一层焚烧,企图制造妻子是因火灾死亡的假象。然而,因常林锋本人也被严重烧伤,且其供述反复、相互矛盾,加之控辩双方对尸检报告等关键证据争议较大,让案情显得扑朔迷离。常林锋一审因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常林锋不服提出上诉。常林锋称有罪供述是出自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时否认“动粗”。上午9时30分,47岁的常林锋被法警带进法庭。因遭遇火灾,他的双手严重畸形,用手臂夹着诉讼材料。庭审开始后,他要了一杯水,回答问题时声音洪亮,略显激动。审判长问他一审被以何罪判决,他答:“是莫须有的罪名。”遭遇逼供常林锋被监视居住了近3个月时间。其间,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人。2007年9月26日,他被刑事拘留并被送进看守所。两天后,他的无罪供述开始向有罪供述转折,且有罪供述部分的细节相互矛盾。比如,在2007年9月28日20时15分至次日4时10分的讯问笔录中,常林锋称自己是在激烈争吵后,“双手掐死了妻子”。没闹桐争吵的原因是他反感妻子说话的语气,并指责妻子几天前在青岛,对帮他们照顾孩子的表嫂态度不好。后来,他又将“双手掐”改成了“右手掐人、左手抵挡”。关于尸体位置,他几次供述的内容都有所不同。关于点火用的火柴,他有时供述是把火柴扔到火里了,有时供述是把火柴又拿回家。在昨天的庭审中,常林锋称,之所以会有这些供述,是因为他经历了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还被诱供和指供。其间,他一度精神混乱,因为公安机关一直坚定地认为他有罪,还说有充分证据,搞得他也怀疑自己。同时,为了治疗烧伤,他就按照刑警、预审说的大致框架陈述。后来,因对方未兑现承诺,他又继续坚持做无罪供述。去年5月,市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引用的是常林锋的有罪供述。对于常林锋的辩解,判决称,经查,常林锋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发生争执后,将妻子掐死,为掩盖犯罪又焚尸灭迹,犯罪动机现实,且有在案的证据证实,常林锋亦曾供认,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要求改判2011年3月23日,常林锋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完全不存在,坚称自己无辜,要求重新进行尸体检验。其辩护律师赵运恒还对案件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该认定书在没有列出任何事实依据,也没有任何分析论证的情况下,直接得出本案具有放火嫌疑的结论,违背了科学认定的原则,结论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记者了解到,尸体被发现的位置,是在一层楼梯拐角处一个被居民用推拉门私建的小房间内,那里平时被用来打麻将。常林锋在一份有罪供述中称,他将妻子尸体放在麻将室后,“一共点着了四五个点,火越着越大”,“火苗有桌子那么高”。然后,他又回房间等了一两个小时,直到火烧到楼梯通道被大家发现。其辩护人指出,常林锋的这一陈述自相矛盾。他指出,多份居民证言称,火情在凌晨3点多就已经出现了,有人闻到了焦煳味。然后火势慢慢发展,直到凌晨5点左右被发现。辩护人认为,这说明火是较慢燃烧起来的。而根据当晚打麻将的居民证言,当天的麻将局在凌晨左右才结束,四人中有两人抽烟。他认为,烟头随地乱扔可能留下了隐患,致使火情缓慢发展成较大火灾。而这种可能性,本案现有证据尚无法排除。至于马燕的死因,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不是自杀不代表就是他杀,因为还有意外死亡的情形。”他认为,目前无法排除马燕在逃生过程中因碰撞、惊恐等原因导致昏倒,顺楼梯翻落至一层平地,后被消防水枪冲至棋牌室的可能性。公诉人对此提出反驳,称马燕气管内没有炭尘,如果她昏倒在火场,不可能没有吸入炭尘。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二审原判2011年4月15日,因被控杀妻焚尸,中国电子报社原副总编辑常林锋一审被判死缓后,市高院当日二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011年4月15日上午,该案二审在高院宣布裁定结果。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据常林锋的辩护人赵运恒介绍,此前法院在通知开庭时已告知是对程序性问题宣判,而非针对实体性,当时他便估计到是这一结果。在审判长宣读完裁定书后,常林锋大声问“事情已经这么清楚,为什么就不能直接改判”,在用严重变形的手签字后,被带出法庭。
2013年3月20日,在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各方意见对被害人马燕舌骨大角骨折是否系外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