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实行限制管理。全市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白塔区,文圣区庆阳街道、东京陵街道所辖的社区,太子河区所辖的社区,宏伟区、弓长岭区所辖的街道,辽阳县和灯塔市的建成区域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启动应急预案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并修改为:“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具有资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燃放。”五、相关法条顺序依次顺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