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制度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应用提前介入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中虽早就有所应用,但主要限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其方式主要是提前查阅公安的诉讼卷,熟悉案情,以便于快捕、快诉。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有所发展,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出可行性建议,指导公安机关办案。目前,提前介入制度已成为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被加以推广采用,这对于侦查机关客观、公正办案,将起到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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