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3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当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采取行动。


首先,如果对处分决定不满,工作人员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决定后的三十日内向原决定单位申请复核。若对复核结果仍有疑问,他们可以在接到复核决定后三十日内向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对于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的申诉,处理权限则依据干部人事管理规定由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复核和申诉的程序要求明确:原决定单位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而受理申诉的单位则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复杂案件可最多延长三十日,但期间处分执行不停止。提出复核或申诉并不会导致处分加重。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事实不清、程序违规或超越职权等,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有权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要求原决定单位纠正。同样,如法律适用错误、情节认定有误或处分不当,也会导致决定变更。


如果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影响其岗位等级或工资待遇,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恢复其原等级、待遇,并安排相应岗位,同时在适当范围内恢复名誉。对于因撤销或减轻处分而造成工资待遇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扩展资料

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公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7章48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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