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见过哪些商家的霸王条款?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12-02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此次检查发现,一些消费卡设置有效期为两年。案例二打折商品概不退换上周四,靖江工商局马桥分局对辖区内一些商家进行检查,在生祠一家商场,检查人员发现商家正在对即将到期的商品进行打折促销,并在店堂内明示“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旅行社不予退费。执法人员介绍,旅行社调整行程,应当征得游客的同意,旅行社在格式合同中加入这一条,无疑对消费者不利。执法人员要求商家进行整改。案例四买汽车指定贷款银行一些买过汽车的人可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购车时拿到一份合同,合同上写着,购车后多长时间要来提车,如果不来提车,则定金不退,而如果新车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到货,违约金却订得很低。许多消费者不明就里,在格式合同中签字。

第2个回答  2021-12-02
我见过的霸王条款有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加重了消费者责任)。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3、“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4、“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5、“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6、“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7、“促销商品,售出不退”(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8、“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9、“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10、“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第3个回答  2023-06-07
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肯定会遇到各种霸王条款,吃饭、购物的时候或许都能遇到,而很多人都会无奈地接受,其实对于各类霸王条款,我们要敢于说不,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笔者来和大家聊聊见过的一些商家霸王条款。

1、不交物业费不办理交房手续

这个问题就是笔者朋友最近遇到的,说开发商要交过物业费才办理交付手续,我告诉朋友,这是不合理的,一定要拒交。实际上,现在国内很多开发商都存在这种霸王条款,交房时会有各种费用,包括物业费,否则你拿不到钥匙。

其实交付房屋和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无权把交纳物业费作为交房的前提。如果交房后,业主不交物业费,方法是很多的,比如协商、仲裁以及诉讼。它们完全是两种关系。

而且《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要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其他情况的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开发商规定的不交物业费就不交房,完全是逃避义务和责任的行为,是非常典型的一种“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禁止携带外来食品

此前看到过一个热门新闻,上海迪士尼禁止外带食品入园,而且还要检查行李,最后并大学生告上法庭。这些应该大家也能经常碰到,特别是一些大型游乐园,还有一些电影院、餐饮行业等,都会禁止消费者外带食品,其中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游玩场所和电影院,如果存在这样的规定,难道不是迫使消费者购买自营食品吗?

这样的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还有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

3、会员卡转让收费

这种问题也很常见,笔者接着到最多的就是健身房和理发店。比如健身房,一些顾客办了会员卡之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继续锻炼了,想把健身卡转让出去,但健身房明确规定要收取一定的“转卡费”。笔者此前准备去一家健身房办卡时,就看到了这样的规定:“每张会员卡转让要缴纳300元人民币转卡费(转让次数仅限一次)”,当时就觉得是一种霸王条款。

其实对于这种条款,《合同法》也有相关条款,其中第79条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以及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无权进行限制。健身卡属于一种预付消费,消费者在进行转让的时候,健身房不得设置门槛和限制。

4、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这句话应该大家是最常看到的,在促销活动中还有各种会员卡背面都能看到,是服务行业的普遍措辞。这句话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平时可能没什么用,但当商家和消费者出现消费纠纷,有了这句话就可以推卸责任了,我的地盘我做主。

我们在参加各种活动的过程中,其实就和商家产生了一种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条款的一方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很显然,商家有说明的“义务”,而不是“解释权”,更不是“最终解释权”。

《合同法》还规定,合同发生争议,解释是其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最终裁决权。

其实,生活中的霸王条款远不止这些,大家在遇到霸王条款的时候如果不确定,可以拨打相关部门电话进行咨询,看看法律法规是怎么处理的,您遇到过哪些“霸王条款”?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12-02
霸王条款一: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不能归商家所有,消费者也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明确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霸王条款二:谢绝外带食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谢绝外带食品”规定是单方面约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规定。

霸王条款三:本店最低消费XXX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所谓的最低消费,实际上是强制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既损坏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损坏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最低消费的设置还违反了《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这种排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四:打折、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
第5个回答  2021-12-02
霸王条款一: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不能归商家所有,消费者也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明确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霸王条款二:谢绝外带食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谢绝外带食品”规定是单方面约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规定。

霸王条款三:本店最低消费XXX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所谓的最低消费,实际上是强制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既损坏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损坏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最低消费的设置还违反了《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这种排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四:打折、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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