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6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参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结合实际审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详细规定如下:


1. 在审理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除非适用简易程序或有特别说明,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将共同组成合议庭。当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时,法院会征询同意,视为申请。


2. 当事人有权在收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通知后五日内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在审查申请后,符合规定的,将组建包含陪审员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3. 法院在开庭前七日,通过随机抽选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特殊案件则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陪审员中挑选。


4. 若陪审员因正当理由无法参加,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法院会重新指派人选。


5. 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审议中,有权独立发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他们应充分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遵循审判流程。


6. 在合议庭讨论过程中,先由法官介绍法律和证据规则,随后陪审员及成员发表意见,最后由审判长总结和整合大家的意见。如有分歧,陪审员有权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7. 人民陪审员需仔细阅读并确认评议笔录,如发现与内容不符,需要求更正后签名。同时,他们还需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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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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