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8
在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追究有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如果违反了办法,其行为若法律、法规或规章已有明确处罚规定,将依照其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将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具体包括未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发布招标公告媒介不合规、使用非标准文件或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等行为,一旦发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若这些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中标将被视为无效。

对于投标人的违规行为,如在限制期限内投标、同一单位负责人或关联单位投标、以低于成本或违反政府指导价竞标,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了类似的处罚,同样是1万至3万元的罚款,并且中标结果同样无效。

对于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行为,第五十二条规定了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后,第五十三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分,涉及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透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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