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11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 拆迁补偿方式: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2. 货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 产权调换标准: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以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安置依据。承租国有直管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在放弃产权后,原自住面积部分按当年房改规定的成本价格结算,超出部分按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4. 公益事业房屋拆迁: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予以重建,重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需要重建的,给予货币补偿。
5. 国有直管公房拆迁:拆迁国有直管公房,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货币补偿金额的50%支付给被拆迁人,5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拆迁租赁的私有房屋,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6. 部分产权住宅房屋拆迁:拆迁拥有部分产权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对原产权单位按其拥有的产权比例予以货币补偿,对原房屋使用人按其拥有的产权比例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7. 违法建筑拆迁:拆除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建设的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不予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8. 无产权证房屋拆迁:1983年5月25日前,单独存在的无房屋产权证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实测建筑面积的70%予以补偿安置。1983年5月25日之后,在原房屋上加建的两层以上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9. 集体土地上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房屋需要拆迁的,具备条件划拨宅基地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划拨宅基地,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发放过渡补助费。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按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规定予以安置、发放过渡补助费。
10. 房屋补偿规定:被拆迁的房屋经批准并有房屋产权证的,按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规定予以补偿。拆迁未经批准、无房屋产权证的二层以上房屋,按其二层以下建筑面积或按拆迁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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