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土地收购工作由市政府赋予土地收购职能的机构(简称土地收购机构)负责。

  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包括:年度收购储备土地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收购储备土地规模。第二章 土地收购第五条 下列土地由土地收购机构统一收购:

  (一)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应当收购的土地。第六条 土地收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受土地收购任务;

  (二)向城市规划部门征询规划性质、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三)通知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领取并填报《收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受理收购申请;

  (四)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五)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经批准后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产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建(构)筑物权属、权利的合法凭证;

  (五)土地平面图;

  (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使用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八条 土地收购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围、等级、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情况;

  (二)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实施办法;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宜。第九条 土地收购分为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和土地收益分成收购两种方式。

  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或土地收益分成收购方式进行收购。第十条 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按照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扣除所含土地评估价格的40%给予补偿。

  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第十一条 采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购的,收购规划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全部土地使用权时,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按市场机制供地后,政府根据收购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能够出让的土地,在出让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土地整理等相关费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4∶6比例分成。收购范围内所有地上建(构)筑物以及被规划为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不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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