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儋州校区图书馆的规章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0

一、读者入馆须知
1、院校内读者凭本人的借阅证入馆,校外读者须凭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入馆。
2、讲文明礼貌,衣着整齐;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禁止在馆内喧哗。
3、禁止在馆区内吸烟或用火,禁止带易燃、易爆品入馆。
4、爱护馆内设施设备和书刊资料,严禁随意涂抹刻画和破坏。
5、维护馆内秩序,不得用物品抢占阅览座位,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禁止在馆内私自张贴或散发广告。
6、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工作人员办公场所。
二、借书卡的申办和保管使用
1、凡我校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任务”招收的高职生、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在院校进修或函授学员,凭学生证(新生可凭学院提供的名册)或有关单位的有效证明办理馆际互借证。
2、读者申办借书证,需交1张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将借书证转借他人借书者,一经发现,除责成转借者和借用者检讨外,给予扣证停借1个月的处罚。读者违犯本馆规定处以罚款时,未交清罚款的不得再借书刊,其借书证暂停使用。
4、读者应妥善保管借书证,如遗失,应尽快向图书馆流通部报失,并还清所借书刊和超期罚款。挂失前使用遗失的借书证借阅图书的,由遗失人负责。报失15天后方可补办理新卡,补办借书证需交纳工本费10元及1张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5、学生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应将所借书刊资料归还结清,交回借书证注销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三、书刊借阅
1、读者凭借书卡办理馆藏书刊外借和室内阅览手续。书库贴有条形码的书刊,在各书刊库的服务台办理外借手续。不得私自将书刊带出防盗监测门,否则以偷窃书刊论。
2、中外文书刊实行限量、限期借阅的办法。本、专科学生每人借阅总量限7册,研究生为15册。中外文图书借期限30天,小说限7天。
四、图书的续借和预约
1、所借图书到期应归还,如确需继续使用,而该书又无人预约时可续借。专科、本科学生在图书借出25天后方可进行网上续借,研究生、教工在图书借出30天后方可进行网上续借。每册书可续借2次,每次续借期为2个星期,续借期间,如遇其他读者预约,则应在接到催还通知后立即归还,否则按超期论处。小说可以续借一个星期。
2、拟借阅的图书已被借出时可以预约。每个读者限预约2册图书;已办预约的书,不再办理预约。预约图书的读者应及时关注预约通知栏,预约书归还后,读者在《预约借书通知》发出7天内内到流通总台办理借阅,超期不办理借阅手续的读者,将取消该书的预约权限。
五、书刊保护
1、读者应爱护馆藏书刊,不得在书刊、报纸上圈点、批注、划线、折角、污损和损坏条码等,违者按原价赔偿图书,并由图书馆给予书面通报批判。
2、撕剪书刊的,除追回被撕剪部分外,按原价的10倍赔偿,并由图书馆给予书面通报批判。
3、读者借阅书刊时,应当场查看书刊有无污损、破损和缺页等,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
六、遗失赔偿和违规处罚
1、自办理外借手续之时起,按24小时为1天累计天数,每册1天罚款0.1元,待还清图书并缴纳罚款后,系统才能恢复其借书权限。
2、所借图书遗失,应在规定的借阅期限内来图书馆办理赔书手续,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办理赔偿手续者,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费。
3、 凡遗失书刊,应以题名、责任者、版次相同的书刊赔偿,并交加工及材料费10元。如无法偿还书刊,依下列规定赔偿:
① 近五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② 距今六至十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③ 距今十一至十五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8倍赔偿;
④ 距今十五年前(不含十五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4、偷窃图书除追回原书刊外,图书按原价的10倍、期刊按该刊全年价10倍给予罚款。盗窃书刊者除罚款外,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再次偷窃者,从重处理。
5、盗用他人借书证借阅书刊,除注销借阅证外并处违约金,所处违约金按所借图书原价的10倍计算,并由相应部门给予处理。
七、计算机检索
1、检索用计算机仅限用于图书自动化管理系统内馆藏书目数据库检索,不得擅自移作他用;严禁在检索机上玩游戏、闲聊等。
2、严格遵守计算机操作远程,如机器出现故障,不得自行处理,应及时向值班人员报告;未经图书馆技术人员允许,随意拆卸电脑,按损坏公物或偷盗论处,并通报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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