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身边的土地、资源,他们遭到破坏了吗?写写自己的发现和感受(写一处) 我的家乡是蚌埠。最好写淮河。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0-11-01
综合来看,福州的土地和资源的保护还是比较到位的,比有些内地省市要好的多。

详细资料如下:

生物多样性保护概况

福州位于福建省东部,地处中亚热带和南亚热带过渡地带,地理特点背山面海,山海高差达1700米。内陆地形地段复杂,水系发达,沿海岸线曲折,滩涂广阔,岛屿星罗棋布,复杂的自然地理气候环境造就了我市丰富的生物资源,构成了生物物种遗传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福州市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但由于栖息地环境的破坏和人为的乱捕滥猎,我市许多野生动物物种已陷于濒危状态。我市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83种,省重点和省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为43种和300种,珍稀野生植物属国家重点保护的有21种。

为了有效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我市在生态系统脆弱、涉及珍稀濒危物种的地区建立了一批自然保护区。“九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各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共同努力,我市自然保护区覆盖率逐年稳步提高,至2000年底已建成各类型自然保护区、小区22个(不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面积693.07 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占我市国土面积5.79%,为我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福州增殖渔业资源设五大海洋保护区

从福建省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福州将设立5大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区,分别是:罗源湾及临近海域增殖保护区(主要为放流增殖对虾、海蜇等);连江东部浅海增殖保护区(主要为鱼虾贝放流增殖区);闽江口海域境殖保护区(主要为海蚌增殖保护区和鳝鱼滩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区);平潭东部放流增殖区(主要为鱼贝藻苗种增殖区);兴化湾放流增殖区,包括平潭南海岛、高山湾以及兴化湾口海域(主要为贝类、鱼类和对虾苗增殖区)。

摘自《中国渔业报》2004年2月2日

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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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欣赏:《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305
【发布文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发布日期】2000-04-24
【生效日期】2000-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翁福琳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寿山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寿山石资源开采、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寿山石是指储藏于我市寿山乡、宦溪镇、日溪乡境内地表或地下可用作雕刻工艺品的叶腊石。

第四条 寿山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破坏寿山石资源。

第五条 对寿山石矿的开发和利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采”的原则进行,实行保护性开采。禁止乱采滥挖及其他破坏性开采。

第六条 晋安区人民政府及其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寿山石矿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勘查寿山石资源、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对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实行监督。
福州市和晋安区的公安、工商、林业、环保等部门以及晋安区寿山乡、宦溪镇、日溪乡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寿山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寿山石:
1、旅游景点、森林密集区;
2、电力、电信线路等距离60米以内;
3、饮用水源、居民密集区等距离300米以内;
4、寿山石、田黄石保护区。
寿山村“田黄一条溪”保护区,以上游三株琛树为起点,到拱桥止为终点,沿溪两侧各50米为“田黄石”保护区范围,并设四至标志。

第八条 开采寿山石的单位必须是国有矿山企业和乡(镇)以上的集体矿山企业,严禁村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人开采寿山石。禁止未经批准转让采矿权或转包给个人开采。

第九条 开采寿山石的单位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晋安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申请区地质勘查工作资料;
(六)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经审核,符合开采条件的,由晋安区地矿主管部门报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禁止无证开采寿山石。

第十条 使用土地、林地、砍伐林木、利用水资源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审批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无效。

第十二条 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寿山石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开采;
(三)向晋安区地矿主管部门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五)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实行规模开采,保证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采用爆破方法开采寿山石的单位,除应取得合法的《采矿许可证》外,还应向公安部门申办使用爆破物品的审批手续。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使用爆破物品。

第十四条 销售寿山石原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地矿主管部门批准,凭地矿主管部门核发的《寿山石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销售。

第十五条 已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单位采得的寿山石原矿,其他单位、个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采得的寿山石原矿,都应销售给已取得《寿山石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政府设立的寿山石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严禁私自交易寿山石。

第十六条 由晋安区政府组织由地矿主管部门及有关审批部门的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队伍。依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对开采寿山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寿山石所在地的乡(镇)、村要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晋安区人民政府、市地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亚行项目信息之一:亚行将帮助中国福州减少水污染及保护水资源

2005-9-13 本文已阅读 462 次

亚洲开发银行2005年8月1日批准一笔5580万美元的贷款通过减少水污染及保护水资源来帮助福州,中国福建省省会,改善城市环境。

该项目将通过建设及修缮排水管道网络,维修地下沟渠系统,以及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来帮助福州改善185万人居住的城市环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该项目将扩大服务福州东部的洋里排水管道系统,建设福州南部的南泰岛的连班排水系统,以及修缮南泰岛上的13条地下沟渠以控制污染和防止洪水。总共,将建设长度为264公里的排水管道和修缮35公里的现有排水管道。

该项目将同样,通过支持总体水资源的管理,来改善地下沟渠和闽江的水质量以达到预定标准。“该项目将改善水质量和环境条件,同样能够增加福州安全饮用水的来源并降低因水源而造成的疾病,直接福州的改善生活条件和公共健康水平,”埃德加·A·库阿说,一位亚行的主要项目经济学家。“除此之外,环境的改善将增强城市的舒适度,刺激经济活动,并进一步加强福州作为中国在改善城市环境方面最积极的城市之一的形象。”

福州是闽江三角洲一个主要的文化、商业和工业中心。闽江,从福州的城市中心穿过,是饮用、灌溉和工业加工的水源。然而,高速的经济增长和城市化导致了严重的污染。由于大量为经处理的废水排放导致城市沟渠和河流的水质量严重恶化。绝大多数的沟渠被有机物,氮和磷废弃物污染。

“对废水的管理不足以及对水资源的保护不力导致公共健康的恶化,不清洁的城市居住环境,以及污浊的饮用水,所有这些都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库阿先生补充道。

该项目将完成先期由亚行资助的福州洋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该项目同样包括一项旨在加强福州市政府在废水处理管理能力的机构建设和培训内容,以及促进私营机构参与开发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一笔50万美元的援助连同贷款用来支持一项示范行动以推动一项在南泰岛贫困人口中实施的清洁河流计划。

亚行贷款将承担该项目总成本1855万美元中的30%。贷款来自是亚行的常规资金来源,贷款期限为25年,并享有5年的宽限期。利率将按照亚行根据伦敦同业银行拆借率指定的条款确定。

中国工商银行将为该项目融资2719万美元,福州市政府将出资1亿零251万美元。

福州市政府是该项目的执行机构,项目将于2009年12月竣工。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24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者在风景点、城市景观中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福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别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分级和价值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和监督,每半年至少一次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和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制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规划,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做到树体、生长环境、景观同步保护。

第十一条 一级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专业队伍负责管护。

二级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三)居民院落、住宅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五)单户住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发现古树名木受损害、衰萎,应当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复壮和养护。古树名木死亡的,应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作出处理;其保护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三条 对损害严重或者濒危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抢救、复壮和养护的计划和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现有围困古树名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污染源,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拆除或者搬迁。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五米以内的空间范围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树冠偏斜的,还应按根系生长的实际,设置相应的保护范围。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保护范围内设架空线、堆物、倾倒污水废渣、排放废气、动用明火;
(二)在保护范围内封砌、封固和开挖地面,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度;
(三)折枝摘叶、剥损树皮、损伤枝干树根和刻划树干;
(四)借树木搭盖、作业、拴绳挂物;
(五)栽植缠绕树体的藤本植物;
(六)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保护方案,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施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无法避让确需移植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同意移植(移植后能够保活)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确需修剪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过程中为避免损害需要修剪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批准移植或者修剪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时限实施,其施工费用、树木损失费、三年内的管护费及其他与移植、修剪有关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管护责任单位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树木受损害或衰萎、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擅自占用死亡古树名木原保护范围内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属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五千至七千元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八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划审批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由审批单位负责赔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保护方案和时限进行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属二级古树名木的,处以五万至七万元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八万至十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损害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按其价值赔偿损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处以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不按时检查指导,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害严重或者死亡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除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外,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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