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的建成区以及需要加强规划管控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等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色等效果的易燃易爆物品。第三条 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禁限结合、安全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中心城区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科研机构、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

  (四)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贸集市、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机场、车站、码头、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停车场、地下通道、人防设施、人行天桥、城市桥梁、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

  (七)燃油、燃气、输变电等能源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第五条 在中心城区内,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外,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一)碧江区:市中街道;环北街道清水社区、两板桥社区、板桥社区、北门社区、北关社区、响塘龙社区、桂花塘社区、桐梓巷社区;灯塔街道灯塔社区、龙田社区、滨江社区、矮屯社区、白岩溪社区、打角冲社区、正光社区;锦江街道梵净山社区、铜江社区、熊家屯社区;滑石乡三寨村、芭蕉村;河西街道双江社区,文笔峰社区,大江坪社区,广场社区,花果山社区,凉水井社区,新华社区湾头组、凉水井组、杨家湾组、大土湾组、桐木坪组、长岩坡组、韩新区组、浅滩组、枫木坪一组和二组、坝地岗一组和二组、韩家坪一组和二组;川硐街道坞坭社区,川硐社区大坳组、木秀坪组、格落坡组、姚家庄组、新寨组、洋麻塘组、龙凤场组、街上组、云盘组、广场组、堰边组、坝关组、蛤蟆口组及凉湾村;

  (二)万山区:仁山街道仁山社区、唐家寨社区、贵苑社区、木杉河社区;谢桥街道谢桥社区、冲广坪社区、城南驿社区;丹都街道河坪社区、楚溪社区、旺家社区、龙生社区、龙都社区、丹苑社区;

  (三)铜仁高新区:工业园区。

  除前款确定的区域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12时至正月初一24时、正月十五12时至次日凌晨1时;除上述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碧江区、万山区人民政府和铜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和巡查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和巡查工作,并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列入村(居)民公约,增强村(居)民安全、环保、守法和自律意识。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教育、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公益宣传,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学校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知识纳入法制教育内容,加强对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教育和监管。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大气污染扩散条件预报。当大气环境质量达到重度污染预警等级时,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在中心城区划定升空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和范围,并在村(居)民住宅区、主要街道、广场和路口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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