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受益人为配偶,离婚后受益人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介绍,实践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有的保险单在受益人这一栏是选择题,列明父母、子女、配偶等,由投保人打勾。这种规定不够明确,身份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就会产生争议,比如离婚。”
最新出台的《保险法解释三》第9条对此情形进行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就是说,丈夫为自己投保,丈夫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写的是‘配偶”,一旦再婚,受益人就是现任妻子,不是原配。妻子为丈夫投保,丈夫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配偶””,一旦经历再婚,受益人依然是原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