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方离异子女抚养费的相关法律

我的父母在我三岁左右离异 我随父亲回到济南(我的父亲是济南的 我的母亲是重庆的)在此期间我的母亲没有为我寄过一分钱 大约在我7岁左右开始寄每个月300块钱的生活费 . 我和我母亲的关系也有所改善 ,现在我15岁 近期的一次纠纷我的母亲表示不在寄生活费 一开始我以为她说的是气话 后来她做的比较绝 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关系双方离异子女抚养费的相关法律 .

第1个回答  2019-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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