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医院救护车去我县某村接诊急诊患者,在去的路上,救护车由东向西行使,超过了村子的路口,司机发现后马上刹车停车,跟在救护车后面一个无证摩托车发现我们停车,本来他从左侧超车过去,但左侧有过来的汽车,他选择从救护车右侧超车,结果他不小心与救护车右侧车尾相檫,造成摩托车上另外一个人脚骨折,事发当天武功县召开苏性恳请大会,路边的交警让车先走,所以现场没有保留.现在交警部门认定医院救护车负有 主要责任? 请问这个合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