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公司无任何理由辞退员工是否违反劳动法?

我有一个朋友应聘了一家公司前台文员的职位..她在试用期将满时被公司辞退..辞退时公司没有说明辞退的理由..据我朋友了解..该公司的前几任文员都是在试用期将满时被公司辞退的..该公司的这种做法无非是为了"节省成本"..我想知道该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是的话..我的朋友该怎么去维权??..
是否公司可以随意地辞退员工而不需要任何理由呢??我的朋友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完全达到公司招聘其担任前台文员的条件..
补充说明:在试用期间该公司前台文员的薪资待遇是每月1100RMB..食宿自理..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每月1800RMB(加上生活补贴和购买社保的费用..这是公司当时招聘我朋友时提的薪资待遇)..
我认为该公司完全是为了省下试用期后每月需要多支付的700RMB才辞退我朋友的..有哪位精通相关法律的可以帮我解答一下相关问题??谢谢了..我朋友今天刚刚被辞退的..还有一个星期就试用期满了..今天早上去公司上班的时候才发现公司新招聘了一个前台文员..

在线等答案!!!问答得好的有分加~~~谢谢了..

第1个回答  2008-10-28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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