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拆迁补偿与安置的相关内容。首先,第二十九条强调拆迁人需根据国家法律和条例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补偿形式可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仅作货币补偿,且拆迁后新建的附属物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三十条规定,拆迁范围内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需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不给予补偿,而临时建筑的补偿则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详细阐述了评估程序,包括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方法、选取可比实例、评估公示以及被拆迁人参与权。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评估结果需公示并接受异议,评估机构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估。


在补偿后,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再对被拆迁人占用土地进行额外补偿,但对超出标准容积率的土地,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补偿。第三十八至四十一条针对不同情况下的产权调换、安置用房面积、低收入家庭的特殊待遇以及公房拆迁的政策进行了详细说明。


拆迁工作中的过渡期间,第四十七至五十条涉及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以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和公益事业房屋的处理方式。这些条款确保了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进行。


扩展资料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对拆迁目的、拆迁管理、补充与安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并强调了在城市旧区改造中对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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