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与保护等活动。
  农业生产排水、工业废水处理以及河道防洪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排水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并建立本市排水防涝、应急事故的协调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排水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区排水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组织排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
  各区排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途径。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排水设施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建立管理评估决策的信息化平台,实现排水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合理共享。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新型排水管网运营管理模式;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排水设施;鼓励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应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区排水规划分别由市、区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条 排水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与辖区开发建设、海绵城市建设、道路、绿地、水系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下综合管廊(网)专项规划编制时,相关单位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一条 建设和改造排水设施应当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公园、水系,应当分类推进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增强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对城中村、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
  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
  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推进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整治。
  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应当接入单独设置的污水管道,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已建成住宅的阳台(露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整治。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或者同步计划建设公共排水设施。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暂未配套或者同步计划建设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步配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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