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2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规定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管理中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仰宗教,干扰正常宗教活动,将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纠正,涉及治安管理的将依法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场所或信教公民权益的行为,除民事责任外,如构成犯罪,同样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如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权等,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刑事或行政处罚,并可能要求赔偿损失。大型宗教活动如引发安全问题,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团体或场所需承担相应责任。


宗教团体和场所若存在未按规定登记、违背独立自主原则、接受非法捐赠等违规行为,将受到纠正、撤换主管人员甚至撤销登记的处罚。涉及宗教内容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设立宗教场所或组织宗教活动等行为,将被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相关违法设施将由相关部门处理。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将受到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治安处罚,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将被停工拆除并没收违法所得。宗教教职人员违规活动将取消其身份,假冒者将被处罚。


若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满,公民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扩展资料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其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附则七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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