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平等保护、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教育,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投诉方式,并确定有关部门具体受理举报、投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举报、投诉事项的解决时限,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对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政务公开,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当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并向本级政府服务大厅集中,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权限到位。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专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考试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批条件和环节,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领办代办、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做到同一事项同等对待。

  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工作。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得到有效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落实岗位责任制,优化工作流程,推行网上服务、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提高行政效率。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

  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购买专业技术服务的方式,提高服务市场主体的专业化水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