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东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深供水工程,是指自东莞市桥头镇太园泵站至深圳市三叉河对港交水点沿线的专用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等,主要包括:

  (一)供水水库、河道、渠道、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倒虹吸、水闸、溢流堰、泵站、电站、生物处理工程、取水口、分水口、分水管道、计量间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工程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水域及林木。

  (三)工程专用的电力和通讯等设施、设备。

  (四)工程专用的水文监测设施和水质保护设施。

  (五)工程配套的生产、生活、办公、交通及安全围护等设施、设备。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深圳市、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和东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东深供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好东深供水工程及水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东深供水工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东深供水工程,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二)按照供水协议优先向香港特别行政区供水,按照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供水计划向深圳市、东莞市供水,保障供水安全。

  (三)按照省防汛指挥机构和深圳市、东莞市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做好雁田水库、深圳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四)做好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质监测工作。第六条 深圳市公安局东深公安分局负责调查和处理在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危害东深供水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体的治安、刑事案件等违法犯罪活动;属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由深圳市公安局东深公安分局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危害东深供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范围第八条 东深供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工程依法征收、使用的土地和水域。

  (二)工程沿线未征收的供水河道、渠道、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倒虹吸及分水管道建筑物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5米内的区域,跨河建筑物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50米内的区域。

  (三)依法划定的其他工程管理范围。第九条 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雁田水库以及深圳水库主坝、副坝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内的区域。

  (二)供水河道、渠道及分水管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10米内的区域。

  (三)供水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及倒虹吸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内的区域。

  (四)太园泵站取水口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的东江水域。

  (五)架空专用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其中10千伏电压的为导线边线延伸5米内的区域,35千伏及110千伏电压的为导线边线延伸10米内的区域;地下专用电力电缆及通讯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六)依法划定的其他工程保护范围。第十条 东深供水工程取水口、东深供水工程沿线、深圳水库和雁田水库的水域范围,以及集雨区内的陆域范围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深圳市、东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识别标志和地理界标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涂改或损坏永久性识别标志和地理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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