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7-12
在代表人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推选二至五人作为代表人。每位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产生效力。如果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得到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确定,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人民法院会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的,同样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或者指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数量在二至五人之间,并且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