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人员从事精神疾病诊断与治疗和处方,但在精神卫生法实施前

2013年5月1号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在医院发现心理科的医生,牌子也是写心理咨询医师,从事精神疾病诊断与治疗,并且开处方药,那是不是触犯了这两条法律法规?但是事情是在2013年5月1号施行之前发生的,这件事情可以使用这部法律为自己维权吗?证据补充:但草案和公布和这件事情的发生时间有重叠,还有,诉讼时效,具体怎么定义。。因为最初就诊于此心理咨询师,后来才知道被精神病。。那是从最初的诊断开始算诉讼失效,还是停止治疗算诉讼时效,还是原告知道被这个心理咨询师被精神病了,才算是诉讼时效发生日期。。 如果是 原告知道被这个心理咨询师被精神病了,才算是诉讼时效发生日期。,,那这个日期是在精神卫生法施行之后,那是确定可以使用这部法律为自己维权吗?

第1个回答  2014-06-03
一般法不溯及既往;
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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