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宜用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省证券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公司监管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对公司的监督管理职权。第四条 公司监管机关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在海南经济特区内公司的设立和公司股份的发行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依法监督公司的活动,查处或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四)审批或审核公司股票的场外交易或上市交易;
  (五)受理股东的投诉;
  (六)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六条 公司监管机关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司股东、职工有权向公司监管机关举报公司董事会、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包括公开说明书、说明书、定期报告等。
  公开说明书,是指公司在募集股份、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以及处理其他非常重大事项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专门文件。它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重大交易公开说明书等。
  说明书是指发起设立的公司、没有个人股的非上市公司,参照公开说明书的编制准则和方式制定但限于一定范围公开披露的说明文件。
  定期报告是指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用中文表述。公司发行B股或H股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并用英文表述。英文表述本与中文表述本具有同等效力。
  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本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第八条 公开说明书编制的准则是,公司的股份发行、股票上市以及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必须充分公开,以便投资者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管理状况、业务发展、未来前景和股东权益有全面、清晰的了解与评价。内容陈述必须真实、准确、清楚、全面,不得有任何含糊、虚假或遗漏,不得有任何误导、欺诈。第九条 公司募集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应编制并公布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
  (二)公司监管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由企业改建设立的,应载明被改建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该企业近3年的资产负债、盈利状况。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股份的,还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名单及其简历。第十条 公司编制并公布的上市公告书,除应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载明《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并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编制并公布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或说明书。
  重大事件是指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以及对公司股东权益或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所列的各种情况。
  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或说明书应在公布后7日内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公司在发生无法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监管机关报告。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交易分为:非常重大交易、重要交易、关联法人和关联人士交易。第十四条 非常重大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收购或变卖的资产占公司原有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收购或变卖的资产之预测纯利润占公司原同期预测纯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有关收购将使公司控股人发生变更。
  前款所称附属企业是指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企业。第十五条 重要交易是指第十四条所列性质的交易,但各项所列的相对数字为百分之十以上。第十六条 关联法人交易,是指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与公司的关联法人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等交易。
  关联法人是指对公司有实质性持股关系或控制关系的法人。
  实质性持股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持有公司股份不足百分之二十,但为公司的最大股东的;
  (三)对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法人控股的;
  (四)与公司同被第三公司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的;
  (五)其他构成实质性持股关系的。
  控制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的重大债权人或债务人;
  (二)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基本要素与其相互依赖的;
  (三)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能够对公司实行控制或者对公司的决策施加实质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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