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决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二、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形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等管理制度,设立班组当班安全员,明确各岗位人员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安全检查责任。五、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挖掘、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油罐清洗、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临近油气管道或者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建筑物屋顶、外墙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以及道路、车库、窨井、化粪池、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集中充电、电梯、体育健身器材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发出警示,并立即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明确专人监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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