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9-26
一、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1)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非必然经过执行程序。
不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判以及负有义务的一方及时履行的,没有执行的必要。
(2)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
【注意】
总结:执行程序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非审判程序的必然延续。
二、执行开始
执行程序的开始,发生于两种情况:一是权利人申请执行;二是审判人员移送执行。
(一)申请执行
1.概念
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
2.对于申请期间的规定
(1)申请执行时效期间:2年。
(2)申请执行时效起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超出时效期间的特殊规定
(1)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移送执行
1.概念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移送执行是对申请执行的补充。
2.适用范围
(1)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
(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