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会改判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25
公司不认定你的工伤,你是自己挵虚作假,还是自那个岗位上受伤,
第2个回答  2022-08-07
如果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诉求有理,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求,会判令工伤认定机关重新认定。
第3个回答  2022-08-06
一般不会,因为法院会尊重社保机构做出的认定,除非有违法行为,采纳谢谢
第4个回答  2022-07-23
改判的可能性不大。除非是公司拿出新的证据证明在工伤认定中有问题,否则是不可能改判的。
第5个回答  2018-12-27

关于改判,要看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充足,以及在开庭时,双方各自的辩护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的评定以后,作出的公正、公平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案例:员工上班受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企业不服告上法庭终被驳回

员工上班期间受伤,市人社局认定员工是工伤,但对此认定,用人单位不服,屡次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希望“工伤认定不能成立”。案件经过多次审理后,昨日,兰州中院公布终审判决,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这一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人社局认定工伤受质疑

年轻的张某是兰州华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工作人员,2012年11月3日上班期间,张某在给波纹管注水试压时,因波纹管压力过大发生爆炸被炸伤。

医院诊断为:张某头皮裂伤,脑外伤后综合症。2013年1月4日,张某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月7日,市人社局受理申请,并于2013年2月7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对于市人社局认定张某受工伤,用人单位华海公司不服。华海公司主张,发生事故的张某系擅自串岗至其他岗位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从而受到事故伤害,这种情况下,市人社局不应认定其为工伤,于是华海公司首先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1月17日,城关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以被告市人社局未依法完成送达程序为由,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无效。

该判决送达后,被告市人社局于2014年2月24日向原告华海公司送达了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但原告华海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市人社局提交相关的陈述意见及举证材料。2014年4月10日,市人社局再次作出关于张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向华海公司及张某送达。

华海公司仍旧不服,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7月18日,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华海公司再次前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终审判决工伤认定有效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本案被告市人社局作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职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认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原告华海公司与第三人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被仲裁委员会确认。而华海公司对其主张的“张某系擅自串岗以致受到事故伤害”之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张某作为原告华海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兰州华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华海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这一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华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人民网-员工上班受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企业不服告上法庭终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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