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股东有些什么区别?课本上没有,该从哪些方面回答?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22

债权人和股东有些什么区别?课本上没有,该从哪些方面回答?

企业的股东和企业的债权人这两者都是企业资金的供给者,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什么不同,不同之处在于,企业的债权人享有固定的利息收入,而企业的股东只能享有企业的剩余收入。但是,在正常经营时企业的股东掌握著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企业的债权人只拥有依合同收取固定利息的权利。当企业不能支付到期利息、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已无法取得契约规定的收入,尽管事前的借款契约中有种种保护性条款,但资金一旦到了债务人手里,债权人便失去了控制,由于债权人治理权后置,正常情况下无法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这就为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此时,债权人承担了企业的全部经营风险。 从风险承担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角度来看,可以发现相对于债权人来说股东或者经理所握有的剩余控制权太多了。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对公司的一切重大决策都拥有控制监督的权利。控股的大股东可以选择、委派、更换公司的管理人员。当然,公司的经理在与股东的博弈中也能捞到一定的好处,可以说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几乎都在股东和经理手中。虽然债权人虽然可以在公司破产的时候通过清算程式把控制权掌握在手中,但是这种相机控制权只是能够保证事后的控制,却无法控制管理层以及股东在事前采取对债权人有害的行动,也就是说当债权人获得控制权的时候,他们的利益已经受到损害了。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有限风险,他们会热衷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专案,通过这种专案他们可以获得几乎所有的收益,而风险却转移给了债权人来承担。因此,按照阿洪和博尔顿(Aghion and Bolton)的观点,如果要达到债权人的风险承担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应该从股东手中转移一部分给债权人。

急!股东损害债权人行为有哪些?, 股东会采取哪些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会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能够保证正常经营,或者能够扭亏为盈,大股东会好好经营的,不会特意作出损坏债权人的利益的。反之,如果大股东对公司没有信心,他可能就会去尽量贷款等,然后秘密的,合法而不合理的,转移给他相关联的公司,或者把本公司的很多资产转移走。这样,这个上市公司负债也越大,公司的资产越少,破产清理时,债权人平均获得的补偿就越少。
防范措施:通过上面说的,公司的大的资产移动或者小的资产连续移动,债权人就要注意了,必要时可以通过法院冻结。

债权人和担保权人有区别吗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担保物权从而获得债务的清偿。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产了,可以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物清偿债务,无需通过和解或者破产分配行使自己的债权。 当然还要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则可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满足自己的债权,因此可以行使表决权.反之,则无权表决。 2,如果行使了优先受偿的权利后,债权还没得到完全的满足,比如欠100万,拍卖了抵押物后,还剩余20万元没有得到清偿,剩余的部分还是一般的债权,不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因此也可以就剩余的部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满足自己的债权。因此也有表决权。 那哪些又是有优先受偿的人呢? 民法中规定的有优先受偿权的人主要指的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以及优先权人(海商法)。 这些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等权利满足债权,无需破产财产分配,故无表决权。但是上面也说了两个例外:1,放弃了优先权2,担保债权实现后没有满足全部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哪些方面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债务人。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
2、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来讲,无论权利是由债务人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是第三人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作出履行。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虽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不得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自己受领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果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担,则其支出的费用应优先受偿。

作为股东和债权人,你认为利润表有哪些局限性,可以通过哪些方面改进?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利润表的局限性:
(一)利润表要素不完整,指标术语提法欠妥
1.在基本准则中既然已明确定义了“利得”、“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等会计要素概念,在利润表中就不应该再出现“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这些模棱两可的中国特色会计术语,会让国外同行百思不得其解。
2、“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提法本身欠妥当
(二)利润表结构层次及内容安排不合理
1. 营业利润指标构成内容不合理
2.由于不同性质的收入不加区分,如收现的收入与赊销的收入均反映在利润表中,没有
考虑赊销收入的风险。
3.利润表中没有单独列示“存货销售成本”,使得对“存货周转次数”或“存货周转天
数”的计算造成较大误差,不容易评价企业的存货流动性。
4.财务费用内容不合理。我国企业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记入财务费用,这种做法不
妥。
改进:
(一)完善利润表会计要素,使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范
(二)改变利润表结构层次及内容,使其提供的财务业绩资讯更加合理.
改变后的利润表格式如下:
一、 营业收入
其中:赊销营业收入
减:营业成本
其中:存货销售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利得
减: 财务费用
其中:利息支出
损失
其中:资产减值损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四、全面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六、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股东债权人分别是什么意思,都有什么区别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权人,对公司进行了股权投资;
债权人不拥有公司,对公司进行债权投资。
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地位不同,债权人体现在负债栏,享有约定的固定利息收入,是可预期的稳定收益;股东体现在所有者权益栏,享有利润分配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分红收益。
当公司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比股东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对公司股东的诉讼有哪些情形

《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风险包括哪些方面,债权人追债时应注意什么

1诉讼时效
2破产风险
3债务人解体风险,如果债务人在解散或被撤销时已无财产偿还债务等
4债务人犯罪风险
5社会性风险。指由于人们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使债权人无法依法追偿债款的风险。虽然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但由于债务风险的客观存在,债权人在经济往来中不能单纯依靠法律保护债权,还必须进行事先防范,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发生。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有什么区别?

债权人会议通过,我认为就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我认为就是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债权人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法律规定了两个“半数”和一个“三分之二”为决议通过的条件。
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法。这里又有两个限制性条件:
1、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即指凡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是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之一‌,‌但是‌,‌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不一定都有表决权‌,‌如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2、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并登记债权‌,‌其债权人资格被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债权人‌,‌这部分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决议有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是指接到通知准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接到通知后‌,‌没有按时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应视为放弃‌,‌不应计入表决总人数内‌
二、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法。商‌这是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的又一限制条件‌,‌指虽然过半数的债权人通过了决议‌,‌如果这些过半数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没有占到无债权担保总额的一半以上‌,‌决议仍不能获得通过‌。
三、关于对和解协议的通过‌,‌对有表决权的过半数人的债权要求是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注:以上所提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和“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法。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