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第二十九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它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制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并公示,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应当按照退费办法与受教育者签订有关协议,受教育者退、转学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民办学校违反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公示学费退费办法或未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