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健康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和爱国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水平。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资卫生基础设施、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项目建设;
  (二)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三)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第六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卫会应当集中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第七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八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培训、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
  (五)组织动员公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第九条 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确定责任人员,实行庭院、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环境和卫生秩序责任等制度,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二条 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加强协调,动员公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推动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具体措施。第三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划,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网络。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测评价。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等的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宣传。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培训,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相关疾病的发生。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遵守卫生行为规范和公共环境卫生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的粪便;
  (四)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五)从建筑物、车内向外抛物;
  (六)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七)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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