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1年租了一家店面,在前租店老板,店面老板三人在场得情况下与房东老板签订合同,并支付前租店老板1万元转让费,前租店老板写有收据,今年房租到期,本有人要盘我店面,谈好转让费为2万元,但是房东老板不同意,说他要收回不出租了,先说的是他自己要卖,后面又说他要自己用,但是又拒绝付给我转让费,目前在打官司,当时在签订合同时第九条写有:如店面出售,则需考虑我方当时的转让费。但是在法庭上,他否认了转让费的事情,说他不知道,而且他还辩解称他现在是自己用不是出售,没有产生经济效益拒绝给转让费,而且法庭上得记录员和他有关系,许多我说的话,记录员都不完整得记录把我得有利语言都忽略了,现在我想问,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反击,根据法律得那几条规定可以维护自己得权益,望律师帮忙解答!证据补充:合同原文:“此店若出售后甲方应考虑乙方当时的转让费” 原租店老板签有转让金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