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城市管理局的人给每条街的每一家商业户发了一张“ 限期改正通知 ” 说是什么我们安装的门头广告,未办理广告登记手续,已违反《镇雄县城市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叫我们於2010年4月2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办就要强制拆除。还说什么如果要留下广告牌就要每平方教300块钱。 我就纳闷了,我们安装的门头广告没有影响到什么阿,而且都是安装在自家房上 为什么就要有这种规定?我想请问大家 ,城管的这种规定是正确的吗?符合法律的要求吗?